1) 鋼結構經鑒定需要加固時,應根據鑒定結論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,由專業技術人員按標準進行加固設計。加固設計的內容和范圍,可以是結構整體,亦可以是指定的區段、特定的構件或部位。
2) 加固后的鋼結構的安全等級應根據結構破壞后果的嚴重程度、結構的重要性和下一個使用期的具體要求,由委托方和設計者按實際情況商定。
3) 鋼結構加固設計應與實際施工緊密結合,并應采取有效措施,保證新增截面、構件和部件與原結構連接可靠,形成整體共同工作。應避免對未加固的部分或構件造成不利的影響。
4) 在鋼結構加固前應對其作用荷載進行實地調查,其荷載取值應符合規定。
5) 加固鋼結構可按規定原則進行承載能力及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驗算。
6) 對于高溫、腐蝕、冷脆、振動、地基不均勻沉降等原因造成的結構損壞,應提出其相應的處理對策后再進行加固。
7) 鋼結構的加固設計應綜合考慮其經濟效益。應不損傷原結構,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換。
8) 鋼結構在加固施工過程中,若發現原結構或相關工程隱蔽部位有未預計的損傷或嚴重缺陷時,應立即停止施工,并會同加固設計者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后再繼續施工。
9) 對于加固時可能出現傾斜、失穩或倒塌等不安全因素的鋼結構,在加固施工前,應采取相應的臨時安全措施,以防止事故的發生。
10) 焊接鋼結加固時,原有構件或連接的實際名義應力值應小于0.55fy,且不得考慮加固構件的塑性變形發展;非焊接鋼結構加固時,其實際名義應力值應小于0.7fy。當現有結構的名義應力值大于上述及本標準5.1.4條規定時,則不得在負荷狀態下進行加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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